由于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相關的競業限制糾紛也隨之增多,關于“競業協議”一詞,你又了解多少?
對于競業協議,大部分職場人都從互聯網大廠(如B/A/T等)中得知不少,有人看戲自然有人探究。因此,處于招聘第一線的HR,對“競業協議”最關心的莫過于該如何規避此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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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反競業協議”HR該怎么看?
競業禁止協議是什么?
在這里,給大家解釋一下競業協議是什么:
競業協議,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員工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例如以下案例:
張某于2010年3月入職A公司擔任技術部總監,雙方入職簽訂了競業協議書,約定自離職五年為競業限制期,張某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同時A公司需支付35%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013年10月,張某離職,并獲得A公司按月足額的補償金,2016年1月,張某入職B公司擔任技術經理,A公司以存在競爭關系,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張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經法院審理判決,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中張某已超過兩年法定競業限制義務期,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當然,競業協議并非每個入職員工都需要簽訂,且不屬于強制簽署范疇。通常來說普通員工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但同時需要提醒的是,競業協議和商業機密是兩碼事,哪怕沒有簽競業協議,任何人也不該泄露商業機密,這是基本的職業素養和法律意識。